經當地警方調查,認為教師合理的罰抄、罰站等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范疇,并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對于警方的處理結果,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違法,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并賠償損失。該案的一審法院、泰州市海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教師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的管理、訓導或其他矯治方式,未超過教育管理的合理邊界。學生或家長不滿教師教育懲戒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以公安機關不履行對教師立案查處職責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這一判決,楊某某仍然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教育懲戒行為是學校和老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其實質是學校和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實施的內部教學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