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前期的宣傳引導,12月1日,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市場監管局在“生鮮燈”整治巡查中,發現泰州市開發區某超市仍然使用“生鮮燈”。為切實強化經營者守法意識,該局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經營者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隨即,該超市工作人員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現場拆除了“生鮮燈”。按照省市場監管局通知要求,廣大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在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蔬菜類、水果類、禽蛋類、畜禽肉類、水產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時,不得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誤導消費者,具體包括“五個禁止”:禁止直接使用紅色、藍色、綠色等能明顯改變感官性狀的照明設施對生鮮食用農產品進行照射;禁止通過可變可控光源調節顏色應付檢查,在實際銷售時改變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行為;禁止通過使用有色燈罩、造成實際反射光線改變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的行為;禁止在正常燈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燈泡表面涂抹顏色等,造成實際光照效果不合規的行為;禁止將紅色、藍色、綠色等違規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此外,速凍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產品展示柜等內置燈帶光源,也應當符合上述照明規定,不得出現違反《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