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顧某某、劉某某共同出資入股成立一家服飾公司,后原告將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權轉讓給兩被告并從該公司退股,兩被告共同承諾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款,后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承辦法官庭前與原、被告電話溝通,得知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其中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前村后埭的鄉親關系,當事人之間存在調解的關系基礎,雙方也一致同意在本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為妥善化解本案的矛盾,考慮到本案系服飾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涉及到服裝行業的運轉等專業問題,本著專業、負責的態度,承辦法官邀請了服裝行業商會秘書長李磊與工商業聯合會會員科科長夏小棟共同參與本案訴訟過程中的調解工作,李磊秘書長與夏科長接到本院邀請后,積極參加本案的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在聽取了被告經營業務的困難后,二位調解員從行業角度出發發表專業調解意見,建議被告從多渠道拓寬服裝銷路,提高經營利潤。通過承辦法官與調解員的共同調解,解決了當事人對本案事實及法律關系的爭議,雙方僅對履行債務的方式即被告是否為其承擔的債務提供擔保存在爭議,為此,調解員建議被告根據各時間段經營收入的不同,在經營旺季提高約定付款時段向原告償還債務的金額,確保在承諾期限內還清債務,增強原告對被告按期支付債務能力的信任度。原、被告對于調解員提出的專業意見予以認可,并表示會充分考慮上述調解意見,以便形成最終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