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后,為保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那么,已實際履行的忠誠協議,當事人事后可以反悔嗎?近日,高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高港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但若當事人已經依據忠誠協議履行了相應義務,其事后又反悔的,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陳某因未能遵守忠誠協議約定,嗣后自愿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葉某一人名下,歸葉某單獨所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陳某主張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存在一定爭議,但通說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法官建議,如果婚姻出現不穩定信號,可與對方簽訂不涉及忠誠義務的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婚前及婚后的財產歸屬進行明確約定,以便充分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